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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生育補助
http://www.ntpc.gov.tw/web66/_file/2890/upload/newbaby/Birth01.html


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
一、補助對象: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二、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
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符合前揭規定者,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雙胞胎新台幣4萬元;
三胞胎新台幣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四、獎勵金之申請與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
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至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
逾期視為放棄。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揭第二點規定者,
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
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洽詢電話:本市境內1999、本府民政局29603456分機8005


勞保生育補助

勞工局---生育前(後)補助措施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符合下述資格者,得請領生育補助費:
資格條件: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就業保險法第9條之2規定,請領育嬰留職津貼: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給付期限: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上述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規定建議可洽該局,該局新北市辦事處電話為:(02)8253-7515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免費 (02)8253-7515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學前補助
http://www.ntpc.gov.tw/web66/_file/2890/upload/newbaby/before%20studying.html
5歲幼兒

免學費教育計畫
具本國籍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前年滿5足歲之幼兒,且實際就讀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者,
都是本計畫的補助對象,本計畫包括以下2項補助措施:
(一)免學費補助:小朋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入學時不用交學費,其學費由政府給予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的學費。
(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戶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補助約新臺幣1萬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家戶所得逾新臺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補助約新臺幣1萬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3、家戶所得逾新臺幣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千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備註:
1、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2、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台幣650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新台幣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洽詢電話:本市境內1999、本府教育局29603456 分機2738(公立托兒園)、2739(私立合作園)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參加公立幼稚園延長6-7點課後照顧服務者,幼兒可免費留園且每天僅需負擔新台幣20元餐點費。

洽詢電話:本市境內1999、本局教育局29603456分機2664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
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
每月補助新台幣2,500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
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
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
應補足差額。
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
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
滿2足歲當月止。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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